海航上海浦东始发出港航班PACTL操作规定(更新)

2014-10-29 Hits:0

海航上海浦东始发出港航班PACTL操作规定(更新)

 

航班号

机型

班期

航 站

起飞

落地

航 站

起飞

落地

航 站

备注

1

2

3

4

5

6

7

7907

330

1

 

取消

 

1

 

 

上海浦东

0030

0625

布鲁塞尔

 

 

 

国际出港

7921

330

1

 

 

 

 

 

 

上海浦东

1355

1930

乌鲁木齐

2130

2330

伊斯坦布尔

7921

330

 

 

 

1

 

 

 

上海浦东

1400

1930

乌鲁木齐

2130

2330

伊斯坦布尔

总舱位为8PMC板+2AKE箱+BULK散舱(包括行李箱)

 

(一)海航航班PACTL收运规定:

1)散货普货收运截止时间为航班起飞前6小时、单证交付截止时间为航班起飞前5小时;

2)快件、鲜活等特种货物收运截止时间为航班起飞前5小时、单证交付截止时间为航班起飞前4小时;

3)HU板箱规格皮重:PMC-113Kg,PMC板(P6P)底板尺寸:244*318cm; AKE-96Kg,AKE箱(LD3)底板尺寸:153*156cm;

4)海航航班在PACTL均为由代理自行组装,故提示必须严格按照我司CBA计划装箱打板(单独、混拼);

5)低板出板要求:高60cm,最多可出20cm,具体参见CBA;

6)PACTL安检机最大限制尺寸为宽140cm、高155cm;重量限制以机场通告为准。

(二)海航国际单据文件相关要求:

1)仅接受始发站和报关地为上海浦东的运单。运单原则上不允许涂改;海关放行章、安检章、检验检疫章必须清晰。非品名、件数、重量栏更改必须征得航空公司和机场货站同意后,代理人出具保函并在涂改处加盖代理人公司公章。运单内容必须齐全、准确、清晰(必须标明尺寸)货物尺寸不要留小数位,需为整数,四舍五入。如尺寸为12.3*40*50cm,需打12*40*50cm。(运单必须注明操作代理代码+销售订舱代理代码+城市简码;如ETE/TOP/SHA字样等)若HU销售订舱代理(系统)同样为PACTL备案操作代理则不用,如JCA/SHA等。

2)货物实际重量、体积与运单重量、体积误差不能超3%。

体积精确到厘米,货物是否轻泡按照体积重量计算公式(体积重量=长(cm)x宽(cm)x高(cm)x总件数/6000cm³)计算。计费重量从实际重量、体积重量中二者择其高。

3)货物品名必须具体明确,CONSOL货物必须在CONSOL字样下注明具体品名,品名与分单品名一致有鉴定的货物主分单品名与鉴定显示的一个或其中一个必须完全一致。鉴定货物必须在运单品名栏下打“Not restricted”字样。

4)提供的鉴定报告必须合格和处在有效期内。磁性物质、粉末、胶体、锂电池、化工品、药品、发动机、液体、气缸、油缸等必须提供鉴定报告;

(三)鉴定机构:

海航上海浦东、伊斯坦布尔航班认可的鉴定机构包括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及其他民航局认可的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其他不确定的货物具可请咨询PACTL相关部门鉴定货物的鉴定报告要求:

1、 磁性物质、粉末、胶体、锂电池、化工品、药品、发动机、液体、气缸、油缸等必须提供鉴定报告;

2、 鉴定品名必须为英文,且必须与运单品名对应的每个字母完全一致,不允许出现别名或附注。
3、 鉴定货物必须在运单品名栏下打“Not restricted”字样。
4、 鉴定机构必须具备民航局认可的鉴定资质。
5、 鉴定报告必须为正本,且必须在有效期内。
6、 鉴定报告必须签字盖章。即鉴定报告第二页中必须填写运单号、目的站,签字并加盖代理印章。
7、 关于鉴定结论,在鉴定书运输建议一栏上体现出的字符,需全部体现在运单上,缺一不可。
(四)代理货物运单交付

1)PACTL留底:运单正本、海关舱单4套;

2) 海航HU留底:清晰运单副本一份、运单复印件2套、海关舱单3套;

3)  PVG航班交付的运单承运人联和收货人联(随机)都必须敲安检检验章和海关放行章且必须清晰货站方可正常收运.